由于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所以无需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
T.对
F.错
T.对
F.错
第1题
以下关于团体保险销售特点的陈述,正确的是():①投保团体在法律、财务、人事等方面具备较高水平,因而其自主性较低;②团体保险销售人员大多是保险公司具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员工;③团体保险在销售过程中,须提供一份或多份计划书,销售过程更为复杂;④团体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总体上要比个险销售人员更为充足。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第2题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第3题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第4题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5题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保险公司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6题
第7题
[案情介绍]
罗某1998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9月份,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向保险公司索要全部保险费7300元未果,今年3月中旬,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罗某在诉状中称:保险业务员在向她宣传推销保险时,未能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致使自己不清楚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向她提供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使自己将现金价值误认为是所交保险费。按《保险法》第68条和《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第19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两年共交的7300元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并未曾提到退保一事,业务员在解释条款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时,原告也未曾对现金价值一词提出询问,这是导致业务员未能详细解释现金价值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手段的局限性,还没有条件为保险合同附一份现金价值表;《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并未对现金价值是否明确说明作硬性规定,说明即使未作明确说明,只要不是故意隐瞒,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依然有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没有明文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表必须附于保险合同之中。所以,根据现金价值表规定,并结合罗某的投保情况,只能退给她2723元。
法院认为,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在与罗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她提供现金价值表,致使罗某不知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从而误解为按现金价值退还保险金,就是退还全部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与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为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造成合同条款撤销的过错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罗某一次性退还其所交的全部保险费73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
第8题
保险人王××,男,13岁,上年8月31日在当地小学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期限1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当年考入本县中学,7月份入学报到时,随学费交纳了保险费。该校于当年8月10日集体为新生办理了学生平安保险投保手续,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年8月11日至下年8月10日)。
被保险人王××当年8月14日溺水身亡,家长即刻报案,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元。结案后,该生家长又于10月、11月二次到保险公司提出,王××在县中学也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再给付保险金2000元。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则表示当年8月他们并未收到中学办理的投保单,他们委托学校办理学生平安保险是从当年9月1日开始生效(据调查,中学签订保险单当年8月11日生效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意的),保的是在校学生,王××还未上学。即使收到,也只能给付一份投保单的保险金。此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得当,应该怎样处理,依据是什么?
第9题
A.基本医疗保险
B.补充医疗保险
C.商业医疗保险
D.国家医疗保险
E.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10题
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6岁的儿子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B.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丙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责任
C.该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甲的儿子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D.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11题
自己轧死自己能获得赔偿吗
2006年10月17日,蒲元朝将其所有的贵C33645号小货车向保险公司在仁怀市的保险代理点——仁怀市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保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蒲元朝当天便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6343.68元。保险公司向蒲元朝提供交强险标志,交强险保险单正本和交强险保险费收据以及商业险的保险费收据和保险单正本。但保险公司未向蒲元朝提供商业险的保险条款。2007年2月16日,蒲元朝驾驶贵C33645号小货车从仁怀到贵阳,车上坐有蒲元朝的儿子蒲青宽。当车行至贵遵公路黑土坡施工区下坡路时,蒲元朝停车后下车小便。突然一辆车速很快的货车从旁边开过,震动了正在修建的不平路面,使贵C33645号车向下滑行。为了阻止车辆滑行造成事故,蒲元朝便去抱石头阻止车辆继续滑行,不慎被该车压在车轮下当场死亡。蒲青宽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当地交警部门勘察了事故现场,并于2007年3月3曰出具了该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蒲元朝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到现场查勘。死者家属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2007年5月,保险公司答复死者家属说该案不属于赔付范围,并于5月15日出具了拒赔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