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2条将“产品”界定为“经过改造、合成,用于销售的产品”。()
A.对
B.错
A.对
B.错
第1题
A.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没有被检验人员发现
C.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生产者所掌握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D. 产品不是由生产者直接出售给受害者的
第3题
[案情介绍]
2002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目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2) 没收1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2倍罚款94560元。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权,处罚决定无任何依据,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6题
A.2009
B.2010
C.2011
D.2012
第7题
A.单方行政行为
B.行政执法行为
C.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
第8题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D.没有中文警示说明
E.使用不当
第9题
问题:(1) 对出口转内销的商品是否应遵循《产品质量法》?
(2) 如何确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第10题
A.政府机关
B.经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机构
C.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
D.隶属于我国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并经认可的机构
第11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