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
解析:本题考民事案件的恒定管辖原则。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
解析:本题考民事案件的恒定管辖原则。
第1题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2题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题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第4题
A.C区法院有管辖权,应当受理
B.C区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B区法院
C.C区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请求市中院解决
D.市中院可以指定由C区法院受理
第5题
第6题
A.对于甲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B.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在A区进行
C.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审限为3个月
D.二审法院可以委托B区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第7题
多次抗诉的合同纠纷案
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供销社(A)与被告甲市粮管所(B)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 “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须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义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6年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对此,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第8题
A.该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B.该诉讼费用由夏佳华承担
C.若夏佳平不履行和解协议,夏佳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D.在任何情况下,夏佳华都不可以再次以相同请求向法院起诉
第9题
A.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本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教育局应当受理申请
C.本案中的原告应当是王杰的父母
D.王杰的父母要求教育局赔偿其6000元赞助费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第10题
2002年3月,北方工贸总公司(位于A市甲区) 与博达投资公司(位于A市乙区) 、新特产业集团(位于A市丙区) 签订一份联合开发通讯软件的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北方工贸总公司投资600万元完成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集团完成后期一些市场宣传工作,2003年10月底之前,北方工贸总公司将其600万元投资及其利息全部收回。但是,到2003年10月底,北方工贸总公司仅收回部分投资,剩余120万元,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迟迟不给,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04年 1月,北方工贸总公司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和A市乙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甲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第11题
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