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受法律法规约束,其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那些基本原则:()
A.当事人主次轻重原则
B. 合同自由原则
C. 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D. 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A.当事人主次轻重原则
B. 合同自由原则
C. 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D. 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第2题
请问:(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有效吗?理由何在?
(2)乙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第3题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4题
A.甲的肖像权是绝对权,所以甲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B.甲对自己的肖像权具有支配权,因此他完全可以决定不再许可乙公司使用,但是应当履行和乙公司签订的已有合同
C.甲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可以不允许乙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其表演形象
D.甲对自己的肖像权具有支配权,人身权需要优先保护,因此他完全可以决定不再许可乙公司使用,因此可以不履行与乙的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8题
A.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也不得新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解除或继续履行待履行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消极等待并接受管理人的决定
C.京邦公司对其债权人之一甲公司的清偿行为无效
D.在另一法院进行的以京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9题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0题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第11题
合同签订之后,亚细亚商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于5月底如期向A市电视机厂提供了5台586型电脑。而A市电视机厂仅仅在提货时交付了2万元,但是剩余款项在9月份时仍然没有交付。亚细亚商场多次与A市电视机厂交涉均没有结果。
因此,亚细亚商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A市电视机厂违反双方的购销合同,拖欠货款,要求A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A市电视机厂是该市一家老型国有工业企业。该电视机厂之所以没有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付货款,是因为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干预而导致其没有能够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A市电视机厂未经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就擅自购买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判决:(1) A市电视机厂与亚细亚商场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A市电视机厂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于电视机厂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加以干涉。(2) A市电视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欠款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3) A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对于它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