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旭光旅行社与张某个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约定,“旭光旅行社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将
2008年,东南旅行社以旭光旅行社在2007年2月至10月期间欠付东南旅行社旅游费用7万余元为由,将旭光旅行社诉至法院,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
问:若旭光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张某依所签协议书进行追偿?
2008年,东南旅行社以旭光旅行社在2007年2月至10月期间欠付东南旅行社旅游费用7万余元为由,将旭光旅行社诉至法院,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
问:若旭光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张某依所签协议书进行追偿?
第1题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该合同由李某个人承担责任
第2题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该合同由李某个人承担责任
第3题
请回答以下问题:
第4题
2003年10月8日,钱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面积以权威部门最后测定的数据为准)卖给丁某,总价款18万元,首付1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余款在2004年年底支付。首付10万元付清后钱某须将该房交与丁某居住。房款全部交齐后双方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丁某依约履行了合同,钱某亦依约将房屋交与丁某居住,但一直未与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8月,钱某又将该房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姜某并在同年9月与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丁某得知后于200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判决钱某承担违约责任。钱某辩称:自己与丁某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因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68平方米,而出卖时因误测为57平方米,所以才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故请求撤销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财2007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钱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5题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 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①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②钢材由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③合同价款20万元,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④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①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②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又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
第6题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某机器零部件协议,乙公司为甲公司生产零部件,由甲公司提供图纸和样品,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图纸和样品,后由于乙公司的生产线不足,乙擅自转委托丙公司帮其生产
B.甲公司技术人员张某利用其在公司科研开发中掌握的技术秘密,利用业余时间在另一家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兼职,从事同类产品开发工作
C.张某、李某、刘某是同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他们掌握着该旅行社的大量旅游团成员、旅行计划等信息。正值旅游旺季,该三人突然离职,新设立一家旅行社,利用从原公司带出的资料、信息,承揽上述旅游团旅游服务业务
D.刘威在一家大型外企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朋友小李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鉴于朋友关系,刘威将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全部复制给小李,以方便小李推销保险业务
第7题
2003年,因建设某化工厂(A市招商引资的最大在建项目),张某(A市高老庄村村民)的修理厂被拆迁,因为对拆迁不满,张某和十几个当地村民一道进京上告。2003年10月10日刚从北京回来,张某便被当地警方带走,两个月后,A市B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张某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5月10日,B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张某3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张某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A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的
第8题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第9题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B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联营期限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如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由双方共同参与”。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 2002年11月13日,张某就“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某“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2285436.3,设计人为张某。A公司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发明创造应为合作发明创造,不应由张某独自享有,于是起诉了张某。
第10题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2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5日
C.小牛应归张某所有
D.刘某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
第11题
张楠(1989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00年9月15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1月10日张毅民死亡。2003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中财2008年研)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