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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3年10月,旭光旅行社与张某个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约定,“旭光旅行社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将

国内旅游部的经营权、人事权及内部分配权下放给国内旅游部;旭光旅行社为该部门提供部门公章及财务方便,并按月收缴应上缴利税,审核批准该部门聘任人员;国内旅游部按月向旅行社上缴部门任务费两万元;协议期限为2003年10月11日至2007年10月10日;在承包期内,国内旅游部发生债务纠纷,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承包期满后,国内旅游部仍承担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如国内旅游部有违约、投诉、债务纠纷及损害公司名誉时,由张某个人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2008年,东南旅行社以旭光旅行社在2007年2月至10月期间欠付东南旅行社旅游费用7万余元为由,将旭光旅行社诉至法院,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

问:若旭光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张某依所签协议书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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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03年10月,旭光旅行社与张某个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约定,“旭光旅行社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将”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张某拥有一间商铺,并用该商铺向银行抵押贷款。张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李某代理自己出租该商铺,并答应该业务完成后给李某一定的费用。李某随后使用自己拟的合同与张某订立了委托合同。后来李某找到王某,游说王某委托李某所在的甲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其承租商铺,王某后来同意了,与甲经纪机构签订了委托合同。随后,甲经纪机构指定李某办理这项业务。于是,李某以机构名义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租赁双方均有李某的签名,出租方有张某的签名。后来,张某支付给了李某原来约定的费用,王某为了表示感谢,也向李某支付了一定的“好处费”。关于张某与李某订立的委托合同一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该合同由李某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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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张某拥有一间商铺,并用该商铺向银行抵押贷款。张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李某代理自己出租该商铺,并答应该业务完成后给李某一定的费用。李某随后使用自己拟的合同与张某订立了委托合同。后来李某找到王某,游说王某委托李某所在的甲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其承租商铺,王某后来同意了,与甲经纪机构签订了委托合同。随后,甲经纪机构指定李某办理这项业务。于是,李某以机构名义代表王某与张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租赁双方均有李某的签名,出租方有张某的签名。后来,张某支付给了李某原来约定的费用,王某为了表示感谢,也向李某支付了一定的“好处费”。关于王某与甲经纪机构订立的委托合同一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该合同由李某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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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1997年10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稽查大队四中队稽查员曹旭光根据单位安排对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和力建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进行突击稽查,查获内销进口建材不入账计35.6万余元的四本自制收据。同月26日,浦东新区税务案件侦查室又将该室收到的和力公司偷逃税的举报材料移送至稽查大队。曹旭光在查阅该举报材料时,发现和力公司经理刘某某在中国银行浦东分行的存放帐外销售款的存折及有关单据复印件,意识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十分严重。对此情况,曹既不向领导汇报,又不进行查处,而于当晚私自打电话与和力公司会计金某某联系,以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相要胁,向其索要20万元人民币,并许诺满足曹的要求后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不予查处。曹向该公司会计金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称给其朋友做生意用。曹又指使王照明与和力公司会计金某某商定,由王虚开一张金额为16.34万余元的销售发票给和力公司,由和力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支票给王。由于曹旭光按事前与和力公司的约定,伪造并隐藏了该公司偷逃国税的举报材料,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37余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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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03年10月8日,钱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面积以权

2003年10月8日,钱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面积以权威部门最后测定的数据为准)卖给丁某,总价款18万元,首付1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余款在2004年年底支付。首付10万元付清后钱某须将该房交与丁某居住。房款全部交齐后双方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丁某依约履行了合同,钱某亦依约将房屋交与丁某居住,但一直未与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8月,钱某又将该房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姜某并在同年9月与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丁某得知后于200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判决钱某承担违约责任。钱某辩称:自己与丁某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因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68平方米,而出卖时因误测为57平方米,所以才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故请求撤销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财2007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钱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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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 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①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②钢材由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③合同价款20万元,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④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①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②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又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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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以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某机器零部件协议,乙公司为甲公司生产零部件,由甲公司提供图纸和样品,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乙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图纸和样品,后由于乙公司的生产线不足,乙擅自转委托丙公司帮其生产

B.甲公司技术人员张某利用其在公司科研开发中掌握的技术秘密,利用业余时间在另一家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兼职,从事同类产品开发工作

C.张某、李某、刘某是同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他们掌握着该旅行社的大量旅游团成员、旅行计划等信息。正值旅游旺季,该三人突然离职,新设立一家旅行社,利用从原公司带出的资料、信息,承揽上述旅游团旅游服务业务

D.刘威在一家大型外企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朋友小李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鉴于朋友关系,刘威将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全部复制给小李,以方便小李推销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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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03年,因建设某化工厂(A市招商引资的最大在建项目),张某(A市高老庄村村民)的修理厂被拆迁,因为

2003年,因建设某化工厂(A市招商引资的最大在建项目),张某(A市高老庄村村民)的修理厂被拆迁,因为对拆迁不满,张某和十几个当地村民一道进京上告。2003年10月10日刚从北京回来,张某便被当地警方带走,两个月后,A市B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张某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5月10日,B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张某3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张某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A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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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2003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04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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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B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联营期限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如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由双方共同参与”。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 2002年11月13日,张某就“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某“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2285436.3,设计人为张某。A公司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发明创造应为合作发明创造,不应由张某独自享有,于是起诉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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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1995年10月2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某于1995年10月5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刘某。同年11月8日母牛产小牛一只。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2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5年10月5日

C.小牛应归张某所有

D.刘某在接受还款前有权占有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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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张楠(1989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1999年

张楠(1989年出生)与张毅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张毅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张毅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毅民所有。后张毅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00年9月15日,张毅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张毅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1月10日张毅民死亡。2003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毅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中财2008年研)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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