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投保人因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主要是()。①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②保险人对解除保险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③保险人对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不予退还④投保人重新告知,保险人将不得解除合同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第1题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第2题
A.302
B.151
C.602
D.301
第3题
A.受益人,被保险人
B.受益人,受益人继承人,被保险人
C.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
D.被保险人,继承人
第6题
第7题
A.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B.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请求增加保险费
第8题
《保险法》之所以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规定,就是因为保险合同是特殊的保障性合同。( )
第9题
A、给予适当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王某1个月的损失赔偿
D、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10题
A.30 15
B.15 30
C.15 15
D.30 30
第11题
[案情介绍]
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在这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
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其理由是:
一、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第63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2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前夫已不可能成为其继承人。
三、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拥有对保险单的最大拥有权。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则不受此条限制。
六、《保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不受此条限制。
综上所述,吕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自己,有权拥有此保单。
龙先生则认为此保单拥有权应归自己。理由也有三条:
一是保险费一直由自己交纳,自己投资岂能毫无收益;
二是离婚时,儿子判归自己,即此保单的受益人判归了自己,受益人死后,保单的所有权、继承权当然也归自己;三是自己续交保费时,前妻并未产生异议,说明她已默许了自己继续作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