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本机构已开立账户的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金融机构应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完整的登记相关汇款交易信息。对于所登记的汇款人信息,金融机构应通过()等合理途径进行核实。
A.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B.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C.留存客户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D.进行联网核查
AB
A.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B.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C.留存客户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D.进行联网核查
AB
第3题
A.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多个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可以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B.外债资金从债权人汇入外债专用账户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C.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必须与债权人一致
D.外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必须与债权人一致
第4题
A.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
B.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
C.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D.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第5题
第6题
A.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B.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C.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其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D.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依法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7题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的业务规则叙述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B.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C.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D.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l交易日
第8题
A.客户需已在建行柜台开立期货公司资金账户
B.客户需已在期货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C.客户须是手机银行收费客户(含免费试用客户)
D.用于开通银期直通车并进行银期转账和管理的银行结算账户须是已追加到手机银行且正常状态的签约账户
第9题
A.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第10题
A.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B.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C.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D.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11题
案例名称:中国资本外逃现象解析
案例适用:资本流失
案例内容:
有人估计1997至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达1000亿美元,但权威分析则认为是530亿美元。对于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社会上一直有议论,对资本外逃的规模也有不同的测算结果。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资本外逃方式多种多样,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以“价格转移”等方式通过进出口渠道进行资本外逃。“价格转移”是各国不法企业常用的转移资金和利润的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一直是我国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时,以出口不收汇,进口不到货,通过假造贸易单证骗汇,或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资本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外汇大检查中,发现骗汇金额超过了100亿美元,据分析,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已经外逃。
(二)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谋,以高报外方实物投资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方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境内资产或权益。同时,由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验资,产生外商直接投资高报。这些虚增投资最终都会以利润汇回或清盘形式要求换汇汇出,从而形成迂回的资本外逃。
(三)通过“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本转移。所谓“地下钱庄”的做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日前,有关部门查获的两个地下钱庄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额都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所谓“手机银行”,就是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只须打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生意,境内是人民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境外是外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在我国沿海的个别地区,这些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此外,还有一些境内企业与业务伙伴等较熟识的境外企业进行所谓的“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
(四)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本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或有关审批手续时,可能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为资本非法转移提供方便。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划拨的可能。一些金融机构无单证或单证不全售汇,乱放外汇贷款,滥开信用证等,也造成了国家资产和外汇损失。
(五)通过直接携带的方式进行资本外逃。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过的需要银行或外汇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或6000元人民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这笔资金购买证券或转存银行,那就成为资本项目支出。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地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就可能是一个较大的数目。买际操作中,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币信用卡理应用作境外个人消费,但也可能转成资本,形成资本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