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索赔自I在()。
A.工程师受业主委托进;
B.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利
C.作为索赔争议的调解
D.在争执的仲裁过程中作为见证人
E.在诉讼过程中作为甲方的合伙人
A.工程师受业主委托进;
B.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利
C.作为索赔争议的调解
D.在争执的仲裁过程中作为见证人
E.在诉讼过程中作为甲方的合伙人
第1题
A.影响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水文记录及工程地点相应的历史记录
B.承包商已尽力挽救损失的证明材料
C.承包商同期的施工记录及完成的工程量清单
D.工期确实受到事件影响的证明材料
第4题
A.工程验槽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进行。
B.工程验槽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探单位四方共同进行。
C.发现基坑基底软土区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1)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单位对软土区进行地质勘察;(2)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对软土区地基做设计变更;(3)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设计变更方案,并就设计变更实施后的费用及工期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做决定;(4)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地基处理。
D.阳台根部断裂和露筋问题,反映了施工单位存在问题:(1)施工单位现场钢筋工人员素质差;(2)技术交底制度薄弱;(3)没有严格执行按图施工;(4)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保证质量的施工措施考虑不周。
E.施工单位可索赔的内容包括:(1)基坑基底软土区处理所需的费用与时间;(2)拆除外墙贴面砖并更换大理石贴面所需的费用与时间。
第5题
B.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C.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D.工程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乙方不提出,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E.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第6题
A.根据已有的监理规划标准范本,将投标时的监理大纲做适当改动后编成该项目监理规划,该监理规划经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送给建设单位。
B.监理规划除题中八项内容,还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制度。
C.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建设单位根据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公司报送的监理规划,宣布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及授权范围。
D.监理工作内容:审查并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进行工程计量、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或组织工程预验收)。
E.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职责包括:①负责日常监理工作;②审批“监理实施细则”;③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④处理索赔事宜,协调各方的关系。
第7题
A.成本,但不包括工期和利润
B.成本和利润,但不包括工期
C.成本和工期,但不包括利润
D.工期,但不包括成本
第8题
合同报价中约定:预算支模用工为3.5h/m2,工资单价为35元/天;模板报价人工费为(3.5h/m2×547m2)/(8h/天)×35元/天=8376元。
实际情况:在实际工程施工中按照工程师测量、用工记录、承包商的工资报表记录显示:由于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实际钢筋混凝土柱工程量为76m3,模板工程量为610m2,模板小组18人共工作了16天(8h/天)。
承包方索赔额:实际模板工资支出35元/天×16天×18=10080元,实际工作人工费增加10080元-8376元=1704元,
承包商工人等待变更停工6h,增加人工费:18×35元/天×6h/(8h/天)=472.5元人工费共增加1704元十472.5元=2176.5元,承包方索赔额为2176.5元。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工程师对索赔额的分析计算结果应该是什么?
第10题
有关FIDIC合同条款的案例
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1.索赔通知
按照FIDIC条款53.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决定根据合同某一个条款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即向业主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在这个事件最初发生之日起的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提出索赔要求,并将该通知抄送业主。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2.索赔记录
按照FIDIC条款第53.2条的规定,在递交了索赔通知之后,承包商应将与该索赔事件有关的、必要的事项记录在案,以作为索赔的依据或证据。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论业主是否对该项目的索赔承担责任,都要检查这些记录并且可以指示承包商记录他认为合理而重要的其他事项。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由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3.索赔报告
按照FIDIC合同条款53.3条的规定,在递交索赔通知的28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承包商应该将每一项索赔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在索赔事件对承包商的影响没有终止之前,这个索赔金额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时段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应该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继续递交各个时段的索赔金额以及计算这些金额所依据的理由。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结束的28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金额。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73.2条规定:凡用于工程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对进口材料所作的定义是:
(1)当地不能生产的材料。
(2)当地生产的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从国外进口。
(3)当地生产的材料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需从国外进口。
我们提出索赔的理由是: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而且,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享受免税待遇,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
另外,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发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也作为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对于索赔金额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油料的数量和关税税率。如前所述,我方将每一个月项目施工实际使用的油料种类和数量清单都已上报监理工程师,这个数量监理工程师是认可的。关税税率则是按照毛里求斯政府颁布的关税税率计算,这样加上我方的管理费,计算得出索赔金额。关税税率的复印件也作为索赔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