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5日,成都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黑蚁设计有限公司(乙方)(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
2003年3月5日,成都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黑蚁设计有限公司(乙方)(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水漪主铜”项目的广告策划、设计;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稿件,由甲方取得合同约定的广告策划、设计作品的所有权;甲方保证乙方享有设计作品自署名权;乙方非因甲方违约并终止合同不得斗该设计作品所有权向第三方转让;乙方保证被委托设计作品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后原告完成设计作品(以下简称“彩钯摄影作品”),2003年11月,原告《《中国房地产广告年鉴》上发表了涉案的彩钯摄影作品。
2004年3月18日,被告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第三人担任被告开发的“东方山水”项目之前期营销策划和全程传播推广代理人。2004年3月2日,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联华湛道电脑平面设计工作室(业主;第三人刘塞琼)对“东方山水”房地产项目进行项目宣传广告设计,由受托人对其设计的广告作品承担知识产权的相关责任等。
2004年8月6日,被告在《重庆晨报》上使用了原告在《中国房地产广告年鉴》上发表的彩钯摄影作品为其“东方山水”房地产项目进行了广告宣传,没有原告署名,品牌推广为第三人重庆联华湛道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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