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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

案例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某县百货公司。

×年5月13日,某县百货公司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县支行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次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账户,供被告支取。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掘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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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例 备用信用证纠纷案 案情 S国A银行收到W国B银行开立的以A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据此向D客

案例 备用信用证纠纷案

案情

S国A银行收到W国B银行开立的以A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据此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A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某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A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A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A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A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A银行的警觉。A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经法庭鉴定认为:原告A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被告声称信用讧若干内容应引起A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约束。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才不受约束。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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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情: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1%、乙出资25%,丙出资24%。三方以货币出资到位后
,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乙、丙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与公司的财务管理。后公司经营不善,甲多次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但均遭到乙、丙的反对,认为日常经营的事务甲无权干涉。于是甲将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诉到法院,称由于两被告的原因,原告虽占51%的股权,却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诉请法院强制要求乙和丙提供,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试对案例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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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 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和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船

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

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和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和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1985年1月23日,与被告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签订定舱单,由被告所属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M/VLA-GO ALUMINE)轮,将售给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的4500吨化工原料运往我国上海港和天津港。原告如数支付了运费。1985年3月26日,“拉果阿卢米内”轮驶抵埃及塞得港后.因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停航45天。两原告为使该轮运输的货物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337200美元。该轮抵达天津港后,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所属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轮。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的依据,经院长批准,于1985年6月28日将停泊在天津港的“拉果阿卢米内”轮予以扣押。

1985年7月8日,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出售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以偿还原告垫付的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等共计337200美元。

天津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的规定,于1985年8月26日,对被扣押的“拉果阿卢米内”轮,予以强制出售,保留所卖价款46万美元。与此同时,法院为保护“拉果阿卢米内”轮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别在《中国日报》、《中国法制报》上刊登公告,限期申请债权登记。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天津海事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出庭应诉。尔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一信件中,承诺原告在埃及塞得港为其垫款20万美元,但对其他垫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示异议。

由于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天津海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两次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1月23日,两原告在西班牙马德里分别与被告签订定舱单,由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将原告的4500吨化工原料,由西班牙运往中国,其中从西班牙巴塞罗那港运往中国天津港二甲苯2500吨(毛重2700吨),按毛重每吨收取费用78美元;由西班牙阿尔赫西拉斯运往中国上海港和天津港的直链烷基苯2000吨(毛重2224吨),按毛重每吨收取费用72美元。

上列费用两原告均已如数付给被告。

1985年3月26日,运载上述货物的“拉果阿卢米内”轮驶抵埃及塞得港后,因被告拒绝提供必要的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在塞得港停留45天。两原告为使“拉果阿卢米内”轮继续航行至目的港,垫付了1985年2月1日至4月30日该轮船员工资106378美元;垫付了该轮在塞得港的港口使用费、运河费、船用油料和船员给养等费用106373.08美元。被告为归还两原告的垫款,于同年5月17日出具了垫款确认书和期票,保证在6月6日偿还两原告的垫款20万美元。之后,两原告又先后将147572美元汇至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支付“拉果阿卢米内”轮在上海港和天津港的营运费用(实际支出115773.84美元)。以上两原告共垫付:328524.92美元。两原告所垫付的船员工资,均有船长等24名船员确认;港口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有塞得港和上海港、天津港所在地的船舶代理公司的账单证实。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垫款确认书和期票,因被告责任未能兑现。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在被告不履行返还垫款的承诺后,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申请扣押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是完全正当的。被告作为承运人,在签订定舱单后,理应提供适航的运货船舶,负责将原告交付的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完整地交付给收货人。由于被告对其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未提供必要的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停留在塞得港,不能完成其原定航程,从而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因此,被告应对其未履行义务而造成原告所垫付的营运费用及其产生的应付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航运惯例,于1986年7月10日判决被告赔付两原告为其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垫付的营运费用328524.92美元,利息34812.86美元及其他费用1万美元。

关于案件受理费2833.3美元,其他诉讼费11370.7美元,“拉果阿卢米内”轮债务清偿活动费4600美元,“拉果阿卢米内”轮扣押监管费、变卖手续费52713.73美元,以上共计71517.73美元由被告承担,自判决生效后,从“拉果阿卢米内”轮所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

上述赔付部分的执行,自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与被告的其他债权人,从船舶变卖价款中共同清偿。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没有上诉。

天津海事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组织债务清偿小组负责办理清偿该轮的债务事宜。

经债务清偿小组审查确认债权人有:本案原告向被告追索的船舶营运费用;原“拉果阿卢米内”轮24名船员短缺工资的请求,决定根据1985年2—5月原告为该轮船员垫付并由船员签收确认的每日工资数额计算出每日平均值,为其日工资标准,依此对船员从1985年6月1日至7月1日离船期间应得工资进行清偿;中国石油化工进出口公司进口的4500吨化工原料,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货物运抵天津港后,经清点短缺货物价值合计4638.64美元,天津市保险分公司向承运人请求短缺货物赔偿及保险费。

1986年11月27日,天津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债务清偿原则和顺序,参照国际海上运输惯例及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和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裁定:

(一)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受偿额为332907.36美元。

(二)债权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受偿额为4638.64美元。

(三)债权人原“拉果阿卢米内”轮24名船员受偿额59434.32美元。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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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某市。因无正当工作,便长期在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
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和相关信息迭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并从中牟利。为防止被查处,李某总是随身携带一把三角刮刀。某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郭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郭某的背包夺走后迅速逃跑(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将李某拦住。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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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多次抗诉的合同纠纷案 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供销社(A)与被告甲市粮管所(B)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

多次抗诉的合同纠纷案

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供销社(A)与被告甲市粮管所(B)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 “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须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义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6年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对此,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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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律师违反委托协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律师违反委托协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职业责任险。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时,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签订后,该所律师为当事人写好起诉书,只待当事人签字后到法院去起诉,但当事人一直未在起诉书上签字,而律师又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一直没有到法院立案。后因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委托人遂对该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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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

保险人反言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某加油站将新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油罐车和其他两辆解放牌油罐车同A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东风油罐车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座位、车上货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附加险。3份合同共计应付保费16600.2元。在签订合同前,加油站有其他两辆车在A保险公司投了保并发生过事故,本来加油站应从A保险公司领取赔款11803.5元,加油站便与A保险公司约定将该笔赔款直接转为加油站的应付保费,剩余4796.7元于8月31日前交清,A保险公司向加油站开具了保费发票。8月28日,加油站投保的东风牌油罐车前往外地拉油途中发生车祸,车上司乘人员一名死亡,一名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将受损车辆拖回保险公司车辆鉴定中心进行了初步鉴定,认为该事故未达到报废标准,决定给予修复。加油站对A保险公司的赔款方式和数目不满意,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在案件受理过程中,A保险公司又提出,经进一步核实,本案应当按拒赔处理并向加油站送达了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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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啤酒瓶自爆伤人责任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开办个体经营的友谊商店,该店内啤酒自被告姚某的副食品批发

啤酒瓶自爆伤人责任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开办个体经营的友谊商店,该店内啤酒自被告姚某的副食品批发部批发而得。2001年5月,一顾客到原告孔某处购买啤酒(由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原告手尚未触及酒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孔某脸被啤酒瓶炸伤。她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等计428.09元。孔某还自行到别处购买了价值282.2元的药品,其间,孔某曾到扬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原告以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和姚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江苏某啤酒公司应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428.09元,误工费210元(30×7天)。(2) 被告江苏某啤酒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孔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3) 驳回原告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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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存款余额不足而又急需款项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额度内善意透支并要定期归还,超过透支期
限的透支额按月计收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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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信用卡诈骗的手段有()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D.恶意透支

E.借记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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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存款余额不足而又急需款项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额度内善意透支并要定期归还,凡在规定期
限内归还的,免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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