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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村果园长期管理不善,连年无收益,王某以每年上缴500元承包费为条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5年。承包后王某精心管理,当年净收益多达3000元。村委会主任即要求修改合同,增加承包费,王某不允。村委会主任便废除原合同,以1200元年承包费的条件承包给他人。在下述各种意见中,正确的意见应该是()

A.须经全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变更、解除合同

B.应报请乡政府决定

C.村委会以集体收益为重,有权变更、解除合同

D.合同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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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村果园长期管理不善,连年无收益,王某以每年上缴500元承包费为条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5年。承包后王某精心管理,当年净收益多达3000元。村委会主任即要求修改合同,增加承包费,王某不允。村委…”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2003年8月9日,由于王某精力有限,便委托李某管理企业。后因李某管理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35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甲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开始从事经营活动

A.2003年8月1日

B.2003年8月4日

C.2003年8月8日

D.200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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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B.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D.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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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B.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D.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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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鲁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鲁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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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07年10月,某果酱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 (1)向果园收购水果20000千克,收购凭证上反映的金额

2007年10月,某果酱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

(1)向果园收购水果20000千克,收购凭证上反映的金额为20000元(收购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水果腐烂2000千克。

(2)水果运回后,用于发放职工福利400千克,用于厂职工食堂600千克。

(3)当月将其余的水果全部加工成果酱800千克(20千克水果加工成1千克果酱)。其中,700千克果酱全部对外销售,售价30元/千克;50千克果酱因管理不善被盗;另外50千克果酱用于厂办招待所。

要求: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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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
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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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
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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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学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报道。 小学生李某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6岁学前班学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学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学校对两名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但与学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有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不过来,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没有法律依据。在学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不免发生学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学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学校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学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学校对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试结合本案例,说说学习法学、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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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钱某与王某均系s县某村村民,两人多次以收废品为名,偷盗该县铜厂的半成品铜管、铜线,某日二人在作案时被铜厂工人抓获,送到县公安局。公安局认为王某认错态度较好,罚款100元,另对钱某处以10日的拘留。钱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钱某仍不服,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本案中,针对钱某的请求,法院不可能做出的判决类型为()

A.维持判决

B.变更判决

C.撤销判决

D.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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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化工厂将污水排入王某的果园,造成果园的果树全部死亡,王某起诉要求化工厂赔偿经济损失。关于此案正确的说法是()。

A.王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B.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应由化工厂承担

C.化工厂非故意排污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责任

D.化工厂排污行为与果树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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