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龙进出口公司从韩国釜山进口了一批电子设备,货物于2005年1月8日从韩国釜山起运,1月20日货物抵达天津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A.经营单位:A进出口公司
B.收货单位:某合资企业
C.申报单位:B公司
D.收货单位:A进出口公司
第2题
A.北京EFG外商投资公司和大连华工进出口公司
B.北京EFG外商投资公司和北京EFG外商投资公司
C.大连华工进出口公司和大连华工进出口公司
D.大连华工进出口公司和北京EFG外商投资公司
第3题
我国A进口公司从韩国进口医疗器械两台(使用美元交易),每台价格为3000美元FOB釜山,海运运费估计为2500美元,保险费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3%,增值税应缴17%,消费税税率为17%,求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各为多少。(若外汇牌价为USD 1.00=RMB 6.45)
第4题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第5题
A.30000
B.32000
C.36000
D.36400
第6题
A.4708000
B.4761369.6
C.4761446
D.4759663
第7题
A.850000元
B.799000元
C.550000元
D.300000元
第8题
要求:
第9题
耐用时数(小时) | 电器零部件数(只) |
1800~1850 | 37 |
1850~1900 | 129 |
1900~1950 | 185 |
1950~2000 | 102 |
2000~2050 | 40 |
2050~2100 | 7 |
合计 | 500 |
第10题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