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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江西省修水县港口镇原副镇长卢某于2002年3月港口镇人大会召开前,先后到十余名镇人大代表家中走访,并为每名代表送上50元现金。之后,又找到时任镇党委书记兼镇人大主任的徐某,送上2000元的银行龙卡。在正式选举前,徐某即召集所辖村支部书记开会,通报卢某等人的业绩,要求他们做好各自村代表的工作,确保“组织意图”实现,被走访的人大代表当即答应了他的要求。在正式投票选举中,卢某被代表联名推荐为副镇长候选人,接着高票当选为港口镇副镇长。卢某构成何罪?()

A.行贿罪

B.破坏选举罪

C.行贿罪与破坏选举罪并罚

D.行贿罪与破坏选举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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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江西省修水县港口镇原副镇长卢某于2002年3月港口镇人大会召开前,先后到十余名镇人大代表家中走访,并为每名代表送上50元现金。之后,又找到时任镇党委书记兼镇人大主任的徐某,送上2000元的银行龙卡。在…”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

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江某到原告方担任某学科骨干教师,享受四级十二类教师待遇,年总收入不低于22000元;同时约定,从被告受聘之日起,合同期内由原告每年于9月10日前支付被告学科骨干津贴15000元,9年共计135000元;还约定,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告单方终止协议,必须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年未能实际履行,仍在原校任教。后经协商,双方将协议的履行开始期限推迟1年,即变更为2003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期。协议变更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3年9月 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江某原所在学校可否认定其与某民办中学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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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孙某以25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下女青年卢某,准备作为妻子。收买后,卢某坚决不从,孙某于次日晚上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多次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并将卢某反锁于房间达半年之久。孙某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B.强奸罪

C.非法拘禁罪

D.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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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 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和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船

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

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和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和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1985年1月23日,与被告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签订定舱单,由被告所属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M/VLA-GO ALUMINE)轮,将售给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的4500吨化工原料运往我国上海港和天津港。原告如数支付了运费。1985年3月26日,“拉果阿卢米内”轮驶抵埃及塞得港后.因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停航45天。两原告为使该轮运输的货物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337200美元。该轮抵达天津港后,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所属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轮。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的依据,经院长批准,于1985年6月28日将停泊在天津港的“拉果阿卢米内”轮予以扣押。

1985年7月8日,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出售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以偿还原告垫付的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等共计337200美元。

天津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的规定,于1985年8月26日,对被扣押的“拉果阿卢米内”轮,予以强制出售,保留所卖价款46万美元。与此同时,法院为保护“拉果阿卢米内”轮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别在《中国日报》、《中国法制报》上刊登公告,限期申请债权登记。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天津海事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出庭应诉。尔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一信件中,承诺原告在埃及塞得港为其垫款20万美元,但对其他垫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示异议。

由于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天津海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两次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1月23日,两原告在西班牙马德里分别与被告签订定舱单,由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将原告的4500吨化工原料,由西班牙运往中国,其中从西班牙巴塞罗那港运往中国天津港二甲苯2500吨(毛重2700吨),按毛重每吨收取费用78美元;由西班牙阿尔赫西拉斯运往中国上海港和天津港的直链烷基苯2000吨(毛重2224吨),按毛重每吨收取费用72美元。

上列费用两原告均已如数付给被告。

1985年3月26日,运载上述货物的“拉果阿卢米内”轮驶抵埃及塞得港后,因被告拒绝提供必要的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在塞得港停留45天。两原告为使“拉果阿卢米内”轮继续航行至目的港,垫付了1985年2月1日至4月30日该轮船员工资106378美元;垫付了该轮在塞得港的港口使用费、运河费、船用油料和船员给养等费用106373.08美元。被告为归还两原告的垫款,于同年5月17日出具了垫款确认书和期票,保证在6月6日偿还两原告的垫款20万美元。之后,两原告又先后将147572美元汇至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支付“拉果阿卢米内”轮在上海港和天津港的营运费用(实际支出115773.84美元)。以上两原告共垫付:328524.92美元。两原告所垫付的船员工资,均有船长等24名船员确认;港口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有塞得港和上海港、天津港所在地的船舶代理公司的账单证实。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垫款确认书和期票,因被告责任未能兑现。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在被告不履行返还垫款的承诺后,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申请扣押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是完全正当的。被告作为承运人,在签订定舱单后,理应提供适航的运货船舶,负责将原告交付的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完整地交付给收货人。由于被告对其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未提供必要的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停留在塞得港,不能完成其原定航程,从而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因此,被告应对其未履行义务而造成原告所垫付的营运费用及其产生的应付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航运惯例,于1986年7月10日判决被告赔付两原告为其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垫付的营运费用328524.92美元,利息34812.86美元及其他费用1万美元。

关于案件受理费2833.3美元,其他诉讼费11370.7美元,“拉果阿卢米内”轮债务清偿活动费4600美元,“拉果阿卢米内”轮扣押监管费、变卖手续费52713.73美元,以上共计71517.73美元由被告承担,自判决生效后,从“拉果阿卢米内”轮所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

上述赔付部分的执行,自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与被告的其他债权人,从船舶变卖价款中共同清偿。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没有上诉。

天津海事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组织债务清偿小组负责办理清偿该轮的债务事宜。

经债务清偿小组审查确认债权人有:本案原告向被告追索的船舶营运费用;原“拉果阿卢米内”轮24名船员短缺工资的请求,决定根据1985年2—5月原告为该轮船员垫付并由船员签收确认的每日工资数额计算出每日平均值,为其日工资标准,依此对船员从1985年6月1日至7月1日离船期间应得工资进行清偿;中国石油化工进出口公司进口的4500吨化工原料,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货物运抵天津港后,经清点短缺货物价值合计4638.64美元,天津市保险分公司向承运人请求短缺货物赔偿及保险费。

1986年11月27日,天津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债务清偿原则和顺序,参照国际海上运输惯例及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和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裁定:

(一)原告西班牙石油有限公司、西班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受偿额为332907.36美元。

(二)债权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受偿额为4638.64美元。

(三)债权人原“拉果阿卢米内”轮24名船员受偿额59434.32美元。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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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企业因合同违约于2002年10月被一家客户起诉,原告提出索赔800000元。2003年1月2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企业自判决日起30日内向原告赔偿750000元。在该企业2003年3月2日公布的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中,该赔偿金额应作为()。

A.2002年度的调整事项处理

B.2003年度的管理费用处理

C.2002年度的非调整事项处理

D.2003年度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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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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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司考)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应当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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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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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被告: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
员。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28票份,价款3165万元,税款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问题】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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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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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国有企业于2000年7月1日改组为有限公司,2002年4月10日经核准对外公开发行股票,所发股票于2002年6月15日正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要求在该所交易股票的公司必须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公司2002年度第二季度的利润表涵盖的期间为( )。

A.2002年4月1日.2002年6月30日

B.2002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30日

C.2002年4月l0日至2002年6月30日

D.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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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4.某国有企业于2000年7月1日改组为有限公司,2002年4月10日经核准对外公开发行股票,所发股票于2002年6月15 BiZ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要求在该所交易股票的公司必须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公司2002年度第二季度的利润表涵盖的期间为( )。

A.2002年4月1日.2002年6月30日

B.2002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30日

C.2002年4月l0日至2002年6月30日

D.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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