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1年,甲公司出资100万元,乙公司出资50万元,
共同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经理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请问:(1)若乙公司欠丁公司80万元,该笔债务是在甲公司指示下以乙公司名义造成的,甲公司是否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
(2)设李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导致丙公司损失50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1)甲公司不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公司应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李某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丙公司做出投资决策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后果应由法人承担,故该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