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保险人
B.代理人
C.经纪人
D.公估人
A.保险人
B.代理人
C.经纪人
D.公估人
第1题
A.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B.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C.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D.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2题
A.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B.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C.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D.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并不一定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E.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3题
A.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4题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6题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情简介]
2002年底,某铝塑管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载明:“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所附明细表对每次事故的定义是:“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险单对责任限额作了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上半年,铝塑管厂生产的同一批产品在某工地5次开裂跑水,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160万元。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铝塑管厂列为被告,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160万元。
在诉讼中,工程公司和铝塑管厂主张的主要观点有二:一是铝塑管5次开裂跑水,就是发生了5次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150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保险事故的定义和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关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则相应提出抗辩:一是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对“事故”和“每次事故”均作了明确定义,“同一批产品或商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能视为“一次事故”。二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实际是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承保当时已经对铝塑管厂经办人员进行了口头的明确说明,铝塑管厂人员当场表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完全理解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7题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部分的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9题
第10题
A.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B.投保人为保险标的重复投保
C.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D.订立合同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但保险人不知道
E.保险事故发生并赔偿或给付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