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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1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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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相关的问题

第1题

1980年,王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在服刑期间,经法院调解与妻子离婚,协议所生女孩王佳佳(5岁)由其妻抚养。其妻将女儿改随母姓叫刘佳佳。1998年,王某刑满释放,要求女儿对自己尽赡养义务。刘佳佳()。

A.应该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B.可以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C.只承担对母亲的赡养责任

D.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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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卫某(夫)和于某(妻)婚后于2003年10月育有一子。于某系当地一所高校教师,卫某则在外地一公司工作。早在2003年6月开始,卫某便与本单位女下属小丁非法同居,终于2004年2月被妻子于某发现。同年3月,于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请问: 1.妻子于某能否在孩子未满1周岁时提出离婚? 2.妻子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得到支持? 3.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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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中国公民赵某(女) 与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美籍华人刘某(男) 系夫妻,2000年8月7日赵某以两人长期分居,夫

中国公民赵某(女) 与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美籍华人刘某(男) 系夫妻,2000年8月7日赵某以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书于2000年10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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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市的汪某,一年前因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搬去乙市朋友家住,并在乙市打工。打工期间,与同事李某发
生争执并大打出手,造成李某重伤,因此被判有期徒刑7年,于丙市监狱服刑。在汪某服刑期间,其户口在丁市的妻子欲起诉与其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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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费某与梁某均为中国公民,两人于2001年 10月在广州结婚,次年梁某即留学意大利。2005年3月,梁某向意大利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费某的婚姻关系。同年4月,费某在国内获知梁某起诉一事,遂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由于意大利法院已经受理了梁某的离婚诉讼,天河区法院不得再行管辖

B.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C.尽管梁某已经向意大利法院起诉,但对于费某的诉讼,天河区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

D.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费某应当到意大利法院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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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母亲下岗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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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母亲下岗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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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中国公民A和B于1985年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A到澳大利亚留学,并在那里长期居住,B则一直留在北京。2004年初,A在
澳大利亚某法院起诉离婚,B也向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A向外国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所以北京某法院不能受理B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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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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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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