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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女,24岁,妊娠2个月,因不慎摔倒而致阴道大量出血,腹痛阵阵,可见部分组织排出,面色苍白,手足厥冷,最可能的诊断为( )

A.胎动不安

B.胎漏

C.堕胎之胎堕不全

D.滑胎

E.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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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李某,女,24岁,妊娠2个月,因不慎摔倒而致阴道大量出血,腹痛阵阵,可见部分组织排出,面色苍白,手足厥冷,最可能”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患者,女,25岁。妊娠2个月,因进食不慎,脘腹胀痛,恶心腹泻,舌苔白腻,脉滑。宜首选的药物是

A、豆蔻

B、砂仁

C、苍术

D、厚朴

E、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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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女,27岁,孕3个月,不慎摔倒,阴道少量出血,腰腹坠痛,神疲无力,脉滑无力。应以何方治疗A.举元煎B.苎

女,27岁,孕3个月,不慎摔倒,阴道少量出血,腰腹坠痛,神疲无力,脉滑无力。应以何方治疗

A.举元煎

B.苎根汤

C.保阴煎

D.加味阿胶汤

E.圣愈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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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由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应当由小李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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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陈某,女,24岁。产后两周时因贪凉卧于风口处,4天前出现恶风、发热,现感关节疼痛酸楚、屈伸不利,疼痛游走于双膝、
双肘、双踝间,以左下肢为甚。舌苔薄白,脉浮缓。

(1)写出此患者的中医病名诊断及证型。

(2)试分析其发病的病因病机。

(3)写出治法、代表方及用药。

(4)若患者出现关节肿大,苔薄黄,此时的病机有何变化,可以何方为代表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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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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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患者李某,女性,30岁,妊娠7个月,出现尿频、尿急、尿痛,提示该患者可能为()

A.食用过咸食物

B.饮水量过多

C.妊娠压迫

D.泌尿系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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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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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陈某,女,30岁。妊娠定期保健检查发现胎位不正,医生建议用艾灸治疗。首选穴位是:A、足通谷B、昆仑C、太

陈某,女,30岁。妊娠定期保健检查发现胎位不正,医生建议用艾灸治疗。首选穴位是:A、足通谷

B、昆仑

C、太溪

D、至阴

E、京骨

矫正胎位的最佳时机是:A、妊娠6个月

B、妊娠7个月

C、妊娠8个月

D、妊娠9个月

E、妊娠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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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某(女)是某幼儿园教师,在上室外课时,见儿童乙一直追打儿童丙,甲数次训斥乙,乙仍然追打丙,甲恼怒中顺手将乙扯开,乙某打了个趔趄摔倒,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上,致使头破血流、因神经受压而死亡。甲某的行为:( )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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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李某,女,35岁。因发现左乳肿块1月余入院。入院诊断:乳腺癌(左),拟行乳癌根治术。入院后病人情绪紧张,睡眠欠佳,不思饮食,形体消瘦,自述一个月内体重减低5Kg,向其询问有关癌症的一般常识时,回答语无伦次,只知道“癌症非常可怕,手术后非常危险,后果不好,心里感到不安”。分析病例 1、提出该病人现存的护理问题 2、拟定护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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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学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报道。 小学生李某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6岁学前班学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学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学校对两名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但与学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有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不过来,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没有法律依据。在学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不免发生学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学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学校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学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学校对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试结合本案例,说说学习法学、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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