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某出口企业出口电器产品到香港地区,该出口企业向某保理商申请100万美元信用额度,保理商在调查
评估进口商资信的基础上批准2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出口企业遂与香港进口商签订23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发货后出口企业向保理商申请融资,保理商预付16万美元。到期日进口商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理由是该批货物与以前所购货物为同一型号,而前批货物有问题)。进口保理商以贸易纠纷为由免除坏账担保责任。我出口企业认为对方拒付理由不成立,并进一步了解到对方拒付的实际理由是香港进口商的下家土耳其进口商破产,货物被银行控制,香港进口商无法收回货款。因此,我出口企业要求香港进口商提供质检证,未果。90天赔付期过后,进口保理商仍未能付款。我出口企业便委托进口保理商在香港起诉进口商,但进口保理商态度十分消极,仅凭香港进口商的一家之辞就认同存在贸易纠纷,结果败诉。请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应该从中获得哪些启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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