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男与张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为此二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二人又生下一女孩,周男很是不满,此后二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二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元月,周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
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
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
第1题
李大民(男) 与张小丽(女) 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各题。
第2题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间题的争议?
第3题
第4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
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第5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第6题
甲乙是否感情破裂?
第7题
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离婚及赔偿请求?为什么?
第8题
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第9题
乙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第10题
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第11题
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