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盾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寨7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