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个自然人想要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五人起草了一份章程,规定的下列事项哪项
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万元,公司成立时只缴纳3万元,其余的于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B.公司不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分配红利,而是平均分配红利
C.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不按出资比例,甲拥有40%的表决权,乙拥有30%的表决权,丙、丁、戊各拥有10%的表决权
D.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万元,公司成立时只缴纳3万元,其余的于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B.公司不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分配红利,而是平均分配红利
C.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不按出资比例,甲拥有40%的表决权,乙拥有30%的表决权,丙、丁、戊各拥有10%的表决权
D.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第1题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未还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
C.丁,甲之父,80岁,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20岁,为机关公务员
第2题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该出资,乙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甲应当将该出资转让给乙
第3题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第5题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第6题
A.甲背书转让给戊,戊遭拒付向甲追索,甲清偿后不得再向其前手乙、丙、丁追索
B.甲仍可再作背书转让汇票给戊
C.汇票到期后,甲再以背书转让给戊,此时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D.此时票据债权消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了混同
第7题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8题
A.票据有当然的背书性
B.甲签发己付汇票给乙,乙背书转让汇票时应通知甲,否则,甲可以不同意乙转让汇票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C.收款人甲将汇票背书转让与乙,乙将其背书转让于丙,并附记不得转让文句,丙再转让于丁,丁再转让于戊。戊遭拒付时,戊、丁不能对乙追索
D.出票人甲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时,收款人乙背书给丁,丁向付款人丙请求付款,丙可以背书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第9题
A.甲
B.乙
C.丙
D.丁
第10题
A.甲
B.丙
C.丁
D.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