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机构2008年2季度发生下列各项业务: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某企业进口一台设备,租赁期限自2008年4月1
某金融机构2008年2季度发生下列各项业务: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某企业进口一台设备,租赁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为期4年。设备进口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50万元,设备进口后,发生的运保费为3万元,安装调试费2万元,保险公司为进口设备发生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折合人民币5万元。该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为300万元。设备进口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2)该季度卖出股票60万股,扣除交易费用1.2万元和印花税4万元后仅得净收入250万元。该批股票的买入成本为180万元(其中,交易费用0.8万元.印花税2.4万元)。
(3)吸收居民存款支付存款利息120万元,全部贷放出去取得利息收入160万元,同时以2%的季度利率从境外筹借外汇3000万元,并将其转贷给企业,获得转贷利息收入90万元。另外取得结算业务手续费10万元。
(4)自6月1日起为某企业财产提供保险,双方约定,企业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充抵保险费用,不再缴纳保险费。2008年6月末,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180万元,月末存款余额为90万元,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为6%。
要求:计算该金融机构2季度应纳营业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