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2万元的债务,死后留下1万元的财产,其子乙欲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1万元,不承担偿还2万元债务的义务
B.乙有权放弃继承权利,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C.乙应当继承甲的遗产1万元,并偿还债务2万元
D.乙可以继承甲的遗产1万元,并在继承的1万元范围内偿还债务
A.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1万元,不承担偿还2万元债务的义务
B.乙有权放弃继承权利,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C.乙应当继承甲的遗产1万元,并偿还债务2万元
D.乙可以继承甲的遗产1万元,并在继承的1万元范围内偿还债务
第1题
A.全部由李丙继承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第2题
A.丙继承商品房后无权再继承其他遗产
B.丙继承商品房后有权继承其他遗产
C.丙是否有权继承其他的遗产取决于人民法院判决
D.丙是否有权继承其他遗产取决于丙与乙的协议
第3题
第4题
A.以个人财产
B.以家庭财产
C.以夫妻共同财产
D.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第5题
A.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B.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C.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
第6题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第7题
A.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第8题
A.因债务转让未征得丙的书面同意,丙对3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B.因债务转让事后通知了丙,丙对3万元债务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C.丙对已经转让的1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的2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D.丙对已经转让的1万元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的2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9题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1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第10题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仟。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同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南,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第11题
A.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丁的债务,则甲只能以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在星星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B.甲可以将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对丁的债务,同时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C.由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甲既不能将其分得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丁也无权在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D.设丁对星星食品厂负有5万元债务,则丁可以其对甲的5万元债权抵销其对星星食品厂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