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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提单上载明“货于4月8日全部装完”表示的是“已装船提单”的日期。 ()

提单上载明“货于4月8日全部装完”表示的是“已装船提单”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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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提单上载明“货于4月8日全部装完”表示的是“已装船提单”的日期。 ()”相关的问题

第1题

下列表示“已装船提单”的日期的是( )。

A.货于3月10日送交船公司

B.货于4月2日开始装船

C.货于4月8日全部装完

D.货于4月28日抵达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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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指出“装船提单”的日期()

A.货于5月24日交船公司

B.货于6月24日开始装船

C.货于6月4日全部装完

D.货于6月24日抵达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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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中国新新公司与德国RR公司于2001年4月20日签订了购买7000吨化肥的CFR合同,新新公司开出的信用证
规定,装船期限为2001年8月10日以前装完。由于RR公司租来的“安达”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至2001年8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RR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此后,德国RR公司去Y银行结了货款。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应于9月2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也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10月2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新新公司不得不降低化肥的出售价格;同时,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被告签发的提单属于预借提单

B.被告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C.新新公司就其损失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D.新新公司就其损失可以向德国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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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FOB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为5月4日,下列日期正确的是()。A.货于5月4日送交船公司B.货于5月4日

FOB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为5月4日,下列日期正确的是()。

A.货于5月4日送交船公司

B.货于5月4日开始装船

C.货于5月4日全部装完

D.货于5月4日抵达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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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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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利用空头提单诈骗案。1998年9月1日国内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接受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开证要求,开立了

利用空头提单诈骗案。1998年9月1日国内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接受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开证要求,开立了以东南亚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购买10000立方米木材。货物由马来西亚沙巴港海运至我南方某港口,金额20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FR我国南方某港口,受益人称货可即装,最迟装运日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分别为同年10月2日和10月15日。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不能按期装运,先后五次提出修改,最终装运H期和有效期分别展延至1988年11月10日和11月20日。

开证行于1988年11月16日收到了东南亚某国银行(以下简称议付行)寄来信用证下议付单据一套。货由希腊某船公司的P轮装载,闩沙巴港运往我国南方某港。提单日期为11月5日,发票载明货量为9956立方米,货价199.12万美元。装船电报通知起运日为11月5日,抵达日约为11月15日,剐本单据由受益人邮寄申请人,邮局收据上的航挂日期为11月6日。

开证行审核正本单据时发现了商业发票更正的地方未经签章证实及受益人详细地址明显错误等两个不符点。此外,别无其他地方不符,当即通知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授权对外付款。

申请人于11月18日来函通知开证行,表示不同意接受单据和对外付款。理由是除了开证行所提示的两个不符点外,受益人提供的提单及装船通知电传情况可疑。一般从马来西业到我国南方港口7天左右即可,但其电传中的到港日期已过,却仍未到货。经向有关方面查询也无该船来港的信息,可能提单有诈。其间,我申请人一方面委托当地外轮代理公司查询货轮动向,另一方面向受益人表明其严重违约要求其赔偿的立场,同时向当地法院起诉,并于1989年1月6日开证行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决书,禁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而开证行委托伦敦分行通过劳合社调查的结果也显示P船11月间从未有停靠沙巴港的载货记录。至此,开证行向议付行摊牌,寄去劳合社报告,申明提单完全是伪造的,从而避免了损失。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什么教训?另外,如果法院没有禁付令,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吗?再者,万一受益人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是否可以要求议付行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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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国内A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并通过B货代公司向某国外班轮公司C订舱出运货物。货装船后,C公司向A公司签发一式三份
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口,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从C公司手中提走全部货物。A公司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国内起诉C公司。(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请根据题意分析并回答: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为什么?(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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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居住在纽约的美籍华人甲与中国公民乙系夫妻。1998年3月,乙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甲于199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1998年5月8日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裁定驳回了甲的该申请,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甲送达了裁定书。甲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1998年6月18日就管辖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甲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些是错误的?( )。

A.甲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B.甲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C.甲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D.甲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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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交付全部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交付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4月20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经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2011年6月5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火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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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05年3月2日,甲市华能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与乙市泰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签

2005年3月2日,甲市华能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与乙市泰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煤业公司于2005年4月10日前向热电厂供给大同优混煤共15000吨,靠港价240元/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为担保此合同的履行,热电厂、煤业公司又与明阳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煤业公司到期不履行合同,由明阳公司承担替代履行责任。2005年4月8日,煤业公司从乙市发货15000吨。4月10日,该运煤船抵达甲市合同约定的某海港锚地后,煤业公司从多方渠道得知:在当地人民法院以热电厂为被告的案件有十余起,其中已经审结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共6件,执行标的400余万元:其厂内全部发电机组以及在市供电局的电费结算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和冻结,主厂房已抵偿给当地一家信用社。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l万元且对外亦无债权。(中财2007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煤业公司可以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何种制度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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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下列( )情况会打破“仓至仓”承保期限。

A.货物运达保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

B.货物抵达提单载明的目的港承运入仓库或储存处所

C.货物抵达目的港或中途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仓库或储存处所

D.货物抵达目的港或中途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分散转运

E.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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