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A.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B.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C.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有利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第4题
A、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
B、提高人的思想政治素养
C、适应和满足社会的需要,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社会和组织所提倡的精神的组织成员
第5题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第6题
A.人生观
B.法治素质
C.核心价值观
D.思想道德素质
第8题
2007年4月,曹杨和同学孙明去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玩,不料孙明失足掉入沙坑旁的池塘中,为抢救落水的孙明,曹杨溺水身亡。5月26日,曹杨的行为被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曹杨的父亲曹宪柏后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闫家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然而让人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承包这个大坑的被告、擅自挖坑取沙的被告均无责任,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见义勇为者父亲居然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个“可怕”的判决,旋即在社会上激起强烈的反响。有人说:“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曹杨及其亲人,而是整个社会的良知。人们的社会道德与责任感一旦丧失,那是极其可怕的。”更有人说:“这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贬值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彻底颠覆了我们心目中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尊崇,救人牺牲需自担七成责任,无疑是在亵渎良知!
曹宪柏对一审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进行了改判: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挖沙人张胜赔偿曹杨父亲13万余元,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杨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的正义终于为小英雄和他的父亲讨回了公道。
应如何看待案例中的情况?
第10题
A.提出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
B. 正确地解决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C. 考察了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
D. 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论断
第11题
A.国家的最终消亡
B.人们世界观的根本转变
C.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
D.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改革
E.革命队伍中某些成员的腐化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