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保单若发生免责条款中规定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保费的,公司退还()。
A.保险金额
B.保险费
C.现金价值
D.手续费
A.保险金额
B.保险费
C.现金价值
D.手续费
第1题
第2题
A.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倍
B.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免责
C.银行应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且单据之间也应相互一致
D.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免责
第4题
A.该合同无效
B.该免责条款无效
C.投保人可免交保险费
D.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
第5题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理赔获偿
2008年3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1个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
第9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0题
A.安装工程完毕移交给所有人时
B.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C.工程所有人开始使用时的日期
D.若部分使用,该部分责任也终止
E.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作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
第11题
A、3506.34
B、3406.34
C、3500.34
D、32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