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男,18岁,四川省某县农民。乙,男,15岁,四川省某县农民。丙,男,40岁,重庆市渝中区无业人员。来渝打工的甲、乙
经他人联系,欲从丙处购买50克海洛因带回家乡倒卖。事前约定价格为每克180元,但在约定地点交易时,丙称进价涨了,低于200元不卖,甲、乙则坚持按约定的价格交易,双方争执不下。甲、乙见交易不成便逼近丙,甲将丙的左手抓住,乙动手在丙身上搜海洛因。此时,丙用右手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着甲的胸部连刺两刀即逃跑。甲被刺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两日后丙被抓获。
问: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答案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