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科研项目立项()后,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开展工作者,撤销其课题,全部收回所拨科研经费,已支付部分要追缴。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E.6个月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E.6个月
第2题
A.在α=0.05时有充分理由认为做出三种评价结论的人数有差异
B.在α=0.05时没有充分理由否认做出三种评价结论的人数无差异
C.在α=0.01时有充分理由认为做出三种评价结论的人数无差异
D.在α=0.05时没有充分理由否认做出三种评价结论的人数无差异
第3题
[案情介绍]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一个小学生,通过学校代办方式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后杨峰遭遇交通事故,被村民欧大帮驾驶摩托车撞倒致伤。杨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0104.99元,法院判决欧大帮应该赔偿。
其后,杨峰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该公司拒赔,杨峰父母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被告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当然也不适用本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峰医疗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学生平安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原则”,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案中,原告杨峰与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之间签订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从法理上讲,“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本案中的原告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肇事者欧大帮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即本案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而该《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
本案中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七条对被保险人即原告杨峰没有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峰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4题
A.因无法判断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因此退货理由不成立,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B.因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C.标识与产品质量无关,不是退货的充分理由
D.该保健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退货
第5题
A.因无法判断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因此退货理由不成立,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B.因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C.标识与产品质量无关,不是退货的充分理由
D.该保健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退货
第7题
生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线路为南非,每人费用为14690元,每人押金为30000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交纳费用及押金。
在旅游期间,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部分景点未予安排参观。同时该旅行社强迫李先生负担全部餐费及部分住宿费用。在返回途中,因旅行社安排的转机时间很紧,李先生没有办完手续,在南非滞留了一天。李先生回国后多次与该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旅行社都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且拒绝返还押金。这些理由包括该合同是由旅行社下设的运营中心签订的,运营中心无法人资格,所签合同无效;旅行社已明确提示:“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间略紧,语言障碍,请每位游客千万不要耽误”,团内的每位游客都提示到了;事后法院查明,李先生确实知道转机时间紧张的提示。李先生未如期回国,不同意返还押金等等。
问题:
(1)本案中,你认为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你认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以李先生未如期回国,不同意返还押金,理由是否充分?
(3)对于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强迫自付餐费等费用的行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由于李先生确实知道转机时间紧张的提示,而延误了登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8题
与工程建设、科研项目等其他项目一样,所有类型的旅游规划,一般都要进行立项的准备工作,即()。
A可行性论证
B编制规划任务书
C选定规划编制者
D组建规划机构与班子
第10题
案情介绍:李先生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于 2011 年 4 月 6 日签订《北京出境旅游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李先生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线路为南非,每人费用为14690 元,每人押金为 30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交纳费用及押金。在旅游期间,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部分景点未予安排参观。同时该旅行社强迫李先生负担全部餐费及部分住宿费用。在返回途中,因旅行社安排的转机时间很紧,李先生没有办完手续,在南非滞留了一天。李先生回国后多次与该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旅行社都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且拒绝返还押金。这些理由包括该合同是由旅行社下设的运营中心签订的,运营中心无法人资格,所签合同无效;旅行社已明确提示"在约翰内斯堡转机时间略紧,语言障碍,请每位游客千万不要耽误",团内的每位游客都提示到了; (事后法院查明,李先生确实知道转机时间紧张的提示。)李先生未如期回国,不同意返还押金等等。
问题:
(1)本案中,你认为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你认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以李先生未如期回国,不同意返还押金,理由是否充分?
(3)对于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强迫自付餐费等费用的行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 由于李先生确实知道转机时间紧张的提示,而延误了登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