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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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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T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一人出资占80%。丙在一次以合伙组织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于对货源组织困难估计不足,致使不能按期向丁公司交货。现丁公司索赔,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A.甲、乙、丙

B.丙

C.甲

D.T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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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同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一人出资占80%。丙在一次以合伙组织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于对货源组织困难估计不足,致使不能按期向丁公司交货。现丁公司索赔,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A.甲、乙、丙

B.丙

C.甲

D.同达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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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蓝天公司”,由甲、乙、丙合伙经营。丙未经甲、乙同意,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丁签订了合同,后又违约。丁可以以谁为被告起诉()?

A.甲、乙、丙

B.丙

C.甲、乙

D.蓝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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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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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开了一家字号为“小白兔超市”的合伙组织,由四人合伙经营,甲一人出资占70%。丁一次以合伙组织名义与佳美公司签订的洗发水买卖合同,因拖欠货款引起诉讼,佳美公司应以()为被告。

A.甲

B.小白兔超市

C.甲、乙、丙、丁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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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995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A.甲

B.乙

C.丙

D.幸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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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丁

D.分住在上海市三个区的甲乙丙三人合伙进行经营,该合伙没有注册登记,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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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哪个案件时,无须先行调解?()A.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宅基地纠纷B.徐某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哪个案件时,无须先行调解?()

A.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宅基地纠纷

B.徐某、沈某和秦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

C.甲商场和乙公司之间的玩具买卖合同

D.赵某因工伤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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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下列主体中,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是( )。

A.甲,某破产公司的经理

B.某企业,中国法人

C.某出版社

D.由甲、乙、丙成立的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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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由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的某合伙企业做出下列行为时,不需要经三人一致同意的是()。

A.对合伙协议做出修改

B.甲向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将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由A地迁往B地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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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

2011年10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2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人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2年5月,由于炒股失败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问题:

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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