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泰和村委会将村里20亩山坡地及地里500棵果树发包给张某和何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承包期3年,承包费每年1000
元,若有一方违约,按承包费20%承担违约金。半年后合伙承包人张某不愿意再继续承包,何某与泰和村委会经协商,同意由何某继续承包,并续签3年共6年合同,将原合伙承包的合同转让给何某承包,承包费与前3年相同,该后续合同并经该县公证处公证。三年后因鲜果价格提高,何某经营果园获利增多,引起村民意见。泰和村委会在未征得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把果园发包给他人,给何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乡政府调解无效,原告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泰和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效,承担因此给原告何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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