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国有企业,2007年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
问题:该工商银行在替甲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
问题:该工商银行在替甲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
第1题
A.甲公司该公司欠其货款8万,双方约定应于2005年8月偿还,但甲公司一直疏于要求偿还
B.乙公司该公司欠其运输费5000元,双方约定2007年10月偿还
C.丙公司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2007年1月向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但丙公司至今未申请执行
D.丁系自然人,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2007年1月一次性赔付5万元,但丁至今未申请执行
第2题
A.50年
B.70年
C.67年
D.68年
第3题
A.10(借方)
B.10(贷方)
C.70(借方)
D.70(贷方)
第4题
A.100
B.120
C.20
D.0
第5题
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厂搬迁是否合法?
第6题
A.徐某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徐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定的销售合同无效,所进口的计算机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徐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由这笔买卖所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徐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也并不影响他由这一买卖所得的收益,仅存在被免职的可能性
第7题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人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该公司是否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8题
(1)于2007年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将250000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000元,但在2007年4月2日对外宣布,第1季度发生亏损1000000元。
(3)2007年3月15日,经董事会决定出售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出售工作于2007年4月10日结束,收取款项3000000元。
(4)按销售合同中规定,应于2006年11月15日提供给乙企业一批商品,由于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乙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乙企业于2006年12月提出起诉,要求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很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1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入账。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的3月20日法院已判决,公司需赔偿乙企业经济损失1300000元,双方均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且假定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款。
要求:判断上述事项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属于非调整事项;对该事项该公司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并说明如何调整财务报表。
第9题
A.韩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进行的销售无效
B.韩某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C.韩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其代理乙公司进行的销售有效,韩某所得报酬系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但甲公司有权解聘韩某
D.韩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其代理乙公司进行的销售有效,韩某所得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而且甲公司可根据内部章程对其进行处分
第10题
A.2007年.2月8日
B.39149
C.39180
D.39196
第11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