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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8年8月23日,原告王某、张某之女王女士为参加药品交流会来沪,入住被告银河宾馆。下午2时40分左右,王女士经

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由服务员领入1911客房,下午4时40分左右在该客房被犯罪分子李瑞宝(已被判死刑并执行)杀害,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3万余元、港币20元和价值人民币714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被劫走。事后查明,李瑞宝于当日下午2时02分进入宾馆伺机作案,在按1911客房门铃待王女士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财物,下午4时52分离开宾馆。期间,银河宾馆未对其作访客登记,且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

被告银河宾馆是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控设施。银河宾馆制定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放于客房内,并于1998年8月19日起实施。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若有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

原告王某、张某在女儿王女士遇害后,精神受到打击,并为料理丧事多次来沪,经济受到一定损失。审理中,被告银河宾馆曾表示,尽管银河宾馆对王女士的遇害不负有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女士的遇害给王某、张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愿意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由于王某、张某不能接受银河宾馆的这一意见,致调解不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张某之女王女士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王女士的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犯罪李瑞宝的加害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女士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以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过失为由,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女士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银河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律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银河宾馆既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女士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李瑞宝所为,故违约赔偿的数额应当参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银河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张某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5.80元,由原告负担22043.25元,被告负担1282.55元。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问:试分析这项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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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在国务院某部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刘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

B.张某与赵某为同楼居住的邻居,张某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奉命办理涉及赵某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张某必须回避

C.晓华系吴老之女,吴老为某行政机关副局长,则晓华不能担任该局的会计

D.韦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苗族自治县人,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该苗族自治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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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李某、张某、王某和孙某四人赌博,均被处以10日拘留,并处4000元罚款。后李某、张某不服,提起诉讼,则( )。

A.法院应当通知王某、孙某为原告参加诉讼

B.如王、孙二人不愿作为原告,法院应当强行追加

C.如王、孙二人不愿作为原告,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如果王、孙二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则四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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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王律师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因故与原告张某解除了委托关系,该案中的被告乔某非常欣赏王律师的才能
,得知王律师已与原告解除委托关系后,表示欲聘请王律师代理本案,王律师应如何处理?

A不得接受乔某的委托

B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可接受乔某的委托

C无需征得张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乔某的委托

D无法律明文规定,由王律师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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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浙江新龙公司工程款追付案例 1997年5月,浙江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浙江新龙公司承包施工二层楼的裙楼

浙江新龙公司工程款追付案例

1997年5月,浙江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浙江新龙公司承包施工二层楼的裙楼,工程造价为250万元。同年9月8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单位负责人孙某与新龙公司基建科科长张某及业务员韩某对工程款进行核对,新龙公司尚有110.7万元工程款未付。双方在决算书上确认并签字。1998年,由于新龙公司经营不善并资不抵债,市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对其资产重组,由HD集团公司承继新龙公司的债权债务,新龙公司的经营场地投入到HD集团下属的HD有限公司(两企业字号相同)。资产兼并基准日为1998年7月1日。兼并后,新龙公司员工大多数进入HD有限公司,张某及韩某也于同年7月与HD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媒体对兼并活动以“HD有限公司兼并新龙公司”为标题作了大量宣传。HD集团公司从未发布过兼并公告,也无其他通知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的公告。并且,新龙公司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1999年9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要求新龙公司还款,张某再次表示将尽快解决,并签字确认。同年10月,张某与韩某均离开HD有限公司。同年11月,原告再次找到张某与韩某,两人又一次签字确认。其后一直未归还欠款。2000年12月,原告以新龙公司、HD有限公司及HD集团公司为被告到法院起诉。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并未过诉讼时效,撤销原判,判决被告归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结合该案例,请回答如下问题:

张某与韩某在工程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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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情形中,不需回避的是()。

A.书记员李某是本案被告的股东

B.审判员张某为本案原告的大学同学

C.审判长王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的何律师认识,但无私交

D.人民陪审员赵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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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争议,于200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4月5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张某签收,4月 6日送达被告王某签收。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

A.对张某来讲是4月5日,对王某来讲是4月6日

B.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即4月1日

C.张某签收日4月5日

D.王某签收日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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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法院审理王某诉赵某一案中,审判员李某、张某、孙某组成合议庭,李某任审判长,许某任书记员。案件审理过程中,
原告侄子韩某出庭作证,另有勘验人员程某、翻译人员叶某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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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王甲、王乙为丁某之子,丁某与二人之生父离婚后,二人随其生父生活;丁与张再婚,但无子女,1998年张病故,遗下房屋一栋及存款五万元,99年丁病故,丁、张并无其他近亲属,则张的遗产( )。

A.收归国有

B.归丁、张所在集体组织

C.归王甲、王乙

D.归王甲、王乙及二人之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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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张某、王某二人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处
罚决定正确,予以维持,并在复议决定中注明,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正确,建议予以维持。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作为受害人对复议决定具有原告资格

B.张某对于该复议决定行为能提起诉讼,因为其作为共同加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C.张某不能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因为该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并未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

D.王某对于该复议决定行为能提起诉讼,因为其作为共同加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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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1998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携带895克西药“头痛粉”至昆明市冒充海洛因贩卖。同月17日找到被告人王某,
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某从张某处拿走295克“头痛粉”在昆明市某饭店内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某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助其贩卖海洛因,张、李携带600克“头痛粉”在贩卖时也被查获。 试问本案三被告构成什么罪?为什么?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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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大兴公司与福田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福田公司要求大兴公司提供担保。1997年8月13日
,大兴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该地某工商银行。后福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由于决策不善,一直亏损,资不抵债,1998年5月8日,大兴公司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月15日法院发布了通知,福田公司由于未看到该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1998年6月23日,大兴公司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该工商银行不属于债权人,没有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

问:该工商银行在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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