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优先拨付的是( )。
A.破产费用
B.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所欠税款
D.破产债权
A.破产费用
B.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所欠税款
D.破产债权
第1题
A.破产公司所欠的税款
B.破产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C.已担保的破产债权
D.无担保的破产债权
第2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A.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B.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C.破产宣告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D.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额
第3题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 200万元, 2007年负债达2 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产。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 问题: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 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第4题
A.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有效
B.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C.债权已经到期
D.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
第5题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第6题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第11题
我国《破产法》从开始起草到最终出台,经历了整整12年,新《破产法》的重要突破在于()。
A.将金融机构纳入适用范围
B.对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和解和清算作出了详细规定
C.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D.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破产重整”和跨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