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A.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B.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C.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D.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第2题
A.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B.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C. 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D.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第3题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及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和www.oicq.com,这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和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
(1)腾讯公司在所争议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
(2)腾讯公司对于所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两个所争议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于言语不同国际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国界、无处不在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域名www.oicq.net与www.oicq.com转让给投诉人美国在线公司。
你认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使用的OICQ是否构成对美国在线公司的侵权?为什么?
第5题
A.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B.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C.翻译国外学术论文,然后作为自己的论文发表
D.将正版软件私自进行修改、翻译、复制、发行等
第9题
A.葡萄酒和香烟并非相同或类似产品,葡萄酒厂不构成侵权
B.葡萄酒厂将“万宝路”作为装潢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C.葡萄酒厂已在其产品上标注有厂名、厂址,未构成侵权
D.“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某葡萄酒厂的行为造成与该驰名商标的混淆,故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