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法,简要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框架和职能。 (1994年12月)
根据基本法,简要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框架和职能。 (1994年12月)
根据基本法,简要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框架和职能。 (1994年12月)
第1题
描述: (1)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行政长官的任命方法及其法定职权; (2)委托立法的原因以及委托立法受立法机构和法院控制的程度。 (1993年6月)
第2题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土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第5题
第6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2009年单选26)
A.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B.国家所有
C.个人所有
D.法人所有
第8题
第10题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