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食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某粮食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6000万元,开发成本共计4000万元;该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10%执行;与转让商品房的有关税费为300万元(含印花税)。计算该企业转让商品房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万元。
A.10300
B.11300
C.12300
D.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