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中有单人间和双人间两种客房,按照规定,每位入住该宾馆的客人都要进行身份登记。宾馆数据库中有客房信息表(房间号,……)和客人信息表(身份证号,姓名,来源,……);为了反映客人入住客房的情况,客房信息表与客人信息表之间的联系应设计为
A.一对一联系
B.一对多联系
C.多对多联系
D.无联系
A.一对一联系
B.一对多联系
C.多对多联系
D.无联系
第1题
A.一对一联系
B.一对多联系
C.多对多联系
D.无联系
第2题
A.B、D患者分别入住单人间,A+C入住双人间
B.C、D患者分别入住单人间,A+B人住双人间
C.B患者入住单人间,其他患者随意安排
D.D患者入住单人间,其他患者随意安排
第3题
列方程或方程组解应用题: 某酒店有三人间、双人间的客房,三人间每天每间150元,双人间每人每天140元,为了吸引游客, 实行团体入住五折优惠措施,一个50人的旅游团优惠期间到该酒店入住,住了一些三人间和双人间客房,若每间客房正好住满且一天共花去住宿费1510元,则该旅行团住了三人间和双人间客房各多少间? |
第4题
被告银河宾馆是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控设施。银河宾馆制定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放于客房内,并于1998年8月19日起实施。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若有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
原告王某、张某在女儿王女士遇害后,精神受到打击,并为料理丧事多次来沪,经济受到一定损失。审理中,被告银河宾馆曾表示,尽管银河宾馆对王女士的遇害不负有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女士的遇害给王某、张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愿意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由于王某、张某不能接受银河宾馆的这一意见,致调解不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张某之女王女士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王女士的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犯罪李瑞宝的加害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女士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以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过失为由,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女士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银河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律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银河宾馆既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女士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李瑞宝所为,故违约赔偿的数额应当参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银河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张某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5.80元,由原告负担22043.25元,被告负担1282.55元。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问:试分析这项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7题
A.50%
B. 60%
C. 70%
D. 80%
第8题
某宾馆2009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收取客房收入100万元。
(2)免费为一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天的房价为200元),其条件是该公司为宾馆提供一批价值相当的装潢材料。合同期限为一年。
(3)宾馆附设一美发厅(单独核算),本月收入1万元。
(4)洗衣房为客人洗衣收取费用0.3万元。
(5)代客人预订机票、火车票收取手续费0.2万元。
(6)集团公司召开业务会议,用宾馆会议室2天,使用客房10间共住3天。会议室租金每天300元,占用的标准客房每天200元。此项费用冲减宾馆上交集团公司的利润。根据以上业务,本月宾馆缴纳的营业税为:
100×5%+1×5%+(0.2+0.3)×5%=5.08(万元)
要求:指出宾馆计算有无错误,如有请更正。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