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后回购业务 资料: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6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
商品售后回购业务
资料: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6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协议规定,A公司应在10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已经收到。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元,假定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登记有关会计分录。